question-icon 民事诉讼开庭只有承办人和书记员是否合规?

我有个民事诉讼案子开庭了,我到现场发现只有承办人和书记员在,没看到其他法官啥的。我就有点疑惑,这民事诉讼开庭就承办人和书记员在,这样是符合规定的吗?我不太懂,就怕程序上有问题影响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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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开庭时只有承办人和书记员是否合规,需要根据具体的审判程序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民事诉讼的审判组织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如果案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或者基层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情况,那么开庭时只有承办人(即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简易程序是为了简便、快捷地解决一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而设立的程序,独任审理能够提高诉讼效率,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例如,一些小额的民间借贷纠纷、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等,经常会适用简易程序。 然而,如果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开庭时却只有承办人和书记员,那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普通程序一般适用于较为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需要由多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以确保案件得到更全面、公正的审查和裁判。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按照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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