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破坏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和社会秩序。下面来详细阐述它的基本特征。 首先是客体特征。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范围广泛,包括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秩序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其涵盖的各个具体罪名,都是针对不同方面的社会管理秩序进行保护。像扰乱公共秩序罪,就是对社会正常的公共生活、公共活动秩序的破坏;妨害司法罪则是对司法机关正常司法活动秩序的干扰。 其次是客观方面特征。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依法实行管理活动,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作为,比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有的是不作为,比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这些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例如,在一些治安违法行为中,如果情节较轻,可能只是受到行政处罚,但当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时,就会上升为犯罪。 再者是主体特征。该罪的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但也有少数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比如脱逃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主体,比如单位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等。 最后是主观方面特征。这类犯罪在主观方面大多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不过,也有个别犯罪是过失犯罪,比如医疗事故罪,是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总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这些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该类犯罪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