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有哪些新的内容?

我是一家小公司的股东,最近听说出台了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我不太清楚这里面有啥新内容,对我们小股东权益保护有没有帮助,也不知道会不会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营。想了解下这部司法解释到底有哪些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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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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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这部司法解释对公司治理、股东权益等多方面作出了重要规定。下面为您介绍其一些主要的新内容。 首先是关于决议效力的问题。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决议内容如果是违反了公司章程,则属于可撤销。新解释明确了决议不成立之诉。这意味着,如果会议未召开、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等情形,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认定该决议不成立。《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公司决议的无效和可撤销制度,而司法解释四则进一步细化了决议不成立的情形,填补了法律空白。这对于维护公司决议的合法性和严肃性具有重要意义,让股东在面对不规范的决议时有了更明确的维权途径。 其次是股东知情权方面。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具体程序和救济方式。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同时,还规定了股东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这一规定保障了股东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使得股东能够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更好地行使股东权利。 再者是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规定了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如果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这一规定为股东争取应得的利润分配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防止公司无端拒绝向股东分配利润。 另外,在股东代表诉讼方面也有新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进一步明确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等问题。这使得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更加完善,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督促公司管理层依法履行职责。 最后,在股权转让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股权转让中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同等条件的认定等内容。这有助于规范股权转让行为,保护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维护公司的人合性。 总之,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公司法律制度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为公司的规范运营和股东权益的保护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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