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解决房屋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问题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我有套房子,之前租给别人了,后来因为资金周转把房子抵押出去了。现在抵押权人说要行使权利,租客又说自己有租赁权,不让动房子。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解决房屋租赁权和抵押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啥,我该咋处理这事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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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抵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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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和抵押过程中,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是一个常见的法律问题。为了合理解决这一冲突,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基本原则。 首先是“抵押不破租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通俗来讲,如果房屋先出租后抵押,那么即使房屋因为抵押实现而被拍卖、变卖,原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承租人可以继续按照原合同租赁该房屋。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租赁期限内能够稳定地使用租赁房屋。例如,甲将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五年,在租赁期内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后来甲无法偿还债务,房屋被拍卖给丁,此时乙仍然可以依据原租赁合同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至租赁期限届满。 其次是“先抵押后租赁”的情况。当房屋先设定了抵押权,之后才出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也就是说,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房屋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比如,甲将房屋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又将房屋出租给丙,若甲无法偿还乙的债务,乙行使抵押权将房屋拍卖,丙不能以租赁权对抗乙的抵押权,丙因此遭受的损失,如果甲未书面告知其房屋已抵押,则甲要承担赔偿责任;若已书面告知,则丙自行承担损失。 在处理房屋租赁权与抵押权的冲突时,还需要遵循公平原则。法律的目的是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既要保护抵押权人的债权实现,也要考虑承租人的合理权益。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比如,在确定赔偿责任时,会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失大小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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