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典的根本准则,它体现了民法典的基本价值和立法目的,对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意味着不论自然人的性别、年龄、职业、种族,还是法人的规模大小、经济实力强弱,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承担平等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通俗来讲,就是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与谁参与,以及以何种方式参与。比如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相对人。当然,这种自愿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双方的利益关系明显失衡时,法律会进行适当调整。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那么该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过程中,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做欺诈行为。比如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要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该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而公序良俗则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它体现了社会的一般道德观念和价值取向。比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绿色原则。绿色原则是《民法典》的一项新增原则,它体现了生态文明理念,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比如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