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有哪些?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依据主要包含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首先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这意味着该商业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一种相对封闭的状态,不是通过公开渠道就能被一般人广泛知晓的信息。比如,某企业内部独立研发的独特生产工艺,仅在特定的研发团队和高层管理人员范围内知晓,这种未被公开的特性就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重要基础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的商业秘密,明确要求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点。 其次是保密性。权利人要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该商业秘密。例如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规定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协议的后果;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进行加密处理,限制访问权限,只允许特定人员查阅和使用等。通过这些措施表明权利人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观意愿和实际行动。 再者是存在侵权行为。具体表现为多种形式,比如未经权利人许可,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像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等方式;或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还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甚至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只要存在这些行为中的一种,就可能构成侵权。 另外,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而且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同样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总之,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需要综合考量以上这些方面,只有同时满足秘密性、保密性以及存在侵权行为等条件,才能最终认定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