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中如何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


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中,“不为公众所知悉”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重要条件。它指的是某信息或技术没有被公众普遍知道,而且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 从法律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表明,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两方面要点。一方面,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就是说商业秘密除了权利人外,其他人员不了解。比如一些独特的产品设计方案,同行业其他企业不知道。另一方面,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容易获得,意味着商业秘密和同领域其他信息相比,有一定新颖性、创造性,不是那种一看就明白、轻易能被他人掌握的信息。 不过,只要满足“不为普遍知悉”或者“不为容易获得”其中一个要求,就能符合商业秘密“秘密性”的构成要件。 此外,《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列举了认定相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况:一是该信息属于所属技术或经济领域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比如在服装行业,衣服的基本制作流程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就不属于商业秘密。二是仅涉及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就能直接获得;像普通水杯的简单结构,通过观察就能了解。三是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例如在专业杂志上发表过的技术文章。四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如在行业展会上展示了某项技术。五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六是无需付出一定代价就容易获得。 在诉讼中,民事诉讼里一般通过反向审查来认定,即先假定权利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由被控侵权人来举证推翻。刑事诉讼同样是反向审查,不过公诉机关有时会提供技术查新报告来证明权利人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 。 相关概念: 反向审查:是指在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时,不是由权利人去证明所有人都不知道该信息,而是先假定其符合条件,让对方来证明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 商业秘密权利人: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