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内容是怎样的?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对破产人享有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形成依据内容。 首先,合同之债是破产债权形成的重要依据。当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后,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此时未履行义务方的违约行为就可能导致合同相对方对其享有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规定,为合同之债的形成和处理提供了法律基础。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按约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在破产前未支付货款,那么甲公司对乙公司就享有基于该合同的破产债权。 其次,侵权行为也可能引发破产债权。如果破产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实施了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了损害,受害人就有权要求破产人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之债在破产程序中就表现为破产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就其遭受的损失要求侵权人赔偿。比如,丙公司的产品因质量问题给消费者丁造成了人身伤害,在丙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前,丁就因该侵权行为对丙公司享有破产债权。 再者,无因管理同样是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之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在破产情形下,如果存在无因管理行为,管理人对破产人就享有相应的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因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戊为避免己公司的货物受损而进行了保管,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在己公司破产时,戊就可以就该费用对己公司主张破产债权。 最后,不当得利也会产生破产债权。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当破产人在破产前获得了不当利益,受损方就对其享有返还请求权,该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即为破产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不当得利的规定,为受损方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支持。比如,庚公司误将一笔款项打入辛公司账户,辛公司在破产前未返还该款项,庚公司就对辛公司享有基于不当得利的破产债权。 总之,破产债权的形成依据涵盖了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等多个方面,这些依据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作为支撑,确保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