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主持调解的依据是什么?
我最近参与了一场官司,法庭提出要主持调解。我不太明白法庭这么做的依据是什么,是随便就可以调解,还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呢?我想了解清楚这背后的法律依据,这样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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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主持调解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原则的。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法庭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平等地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它是一种诉讼活动,也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一规定确立了法庭调解的两大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自愿原则意味着调解的启动、进行以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任何一方都不能被强迫。合法原则则要求调解活动和调解协议的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这进一步强调了调解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与自愿性。同时,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表明了调解协议一旦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产生和生效判决类似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总之,法庭主持调解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目的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高效、公正地解决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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