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是什么?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探讨其基础。 首先,需要了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的含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是指仲裁裁决作出后,因当事人申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根据法定理由,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撤销该裁决的一种司法监督程序。一旦仲裁裁决被撤销,通常意味着该裁决在作出地国失去了法律效力。 然而,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不能被承认与执行。这涉及到国际私法中的公共政策原则和国际礼让原则。 公共政策原则是指,当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违背内国的公共政策时,内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在判断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应被承认与执行时,如果执行该裁决不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那么法院可能会考虑承认与执行。例如,若裁决涉及欺诈、腐败等严重违反法律和道德的行为,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共政策拒绝执行;但如果只是仲裁程序存在一些轻微瑕疵,且不影响裁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法院可能不会以此为由拒绝执行。 国际礼让原则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它强调国家之间在处理国际法律事务时,应相互尊重和礼让。如果裁决作出地国撤销裁决的理由在请求承认与执行国看来并不充分,或者请求承认与执行国认为裁决的执行符合国际商业交往的整体利益,那么该国法院可能会基于国际礼让原则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从法律依据来看,《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是国际商事仲裁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根据《纽约公约》,仲裁裁决只有在存在特定情形时,如仲裁协议无效、仲裁程序不当等,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才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这意味着,即使仲裁裁决在作出地国被撤销,只要不存在《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执行情形,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国家仍然可以考虑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此外,各国国内法也对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规定。例如,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如果外国仲裁裁决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和执行。 综上所述,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基础主要包括公共政策原则、国际礼让原则以及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定。在具体案件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