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有哪些?

我在北京市工作,最近和公司发生了劳动人事方面的争议,打算申请仲裁。但我不知道在仲裁过程中证据规则是怎样的,比如哪些能作为证据、证据要怎么提供、有啥时间要求等,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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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仲裁证据规则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北京市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有一系列的证据规则需要遵循。首先来了解一下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等;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像工作中使用的工具等;视听资料是以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证人证言则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仲裁庭所作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就是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仲裁庭所作的叙述和说明;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 关于证据的提供,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劳动者主张公司拖欠工资,那么劳动者就需要提供能证明工资数额、工作时间等相关证据,像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表等。如果劳动者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证据的提供是有时间要求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如果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对于证据的质证也有规则。质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所提出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以及证明力的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的过程。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仲裁庭对于证据的审核认定也有相关规定。仲裁庭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核认定。对单一证据,会从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对案件的全部证据,仲裁庭会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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