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对于北京市人事局行政复议工作程序,首先涉及到的是申请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申请复议时,申请人要明确复议请求和主要事实、理由,并向复议机关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这些材料可以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文件、证明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其次是受理环节。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如果申请符合条件,复议机关将予以受理。 接着进入审理环节。复议机关会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也可能会根据需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被申请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最后是决定环节。复议机关根据审理情况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规定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等不同类型的复议决定。复议决定一般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