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票据关系当事人及其权利是怎样的?

我手里有一张票据,不太清楚票据关系里涉及哪些当事人,他们又各自拥有什么权利。比如我作为持票人,和出票人、承兑人等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如何划分的,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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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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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商业活动中常用的支付和信用工具,涉及的票据关系当事人主要包括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下面我们来分别介绍这些当事人及其权利。 出票人是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人。以支票为例,在企业日常经营中,企业财务人员填写好支票并加盖印章交给供应商,此时企业就是出票人。出票人签发了票据后,就承担着保证该票据会被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承兑,出票人需要向持票人清偿相应的金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及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付款人是受出票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人。比如银行承兑汇票,银行就是付款人。付款人在对票据进行审查,确认票据形式符合要求且相关手续完备后,有义务按照票据记载的金额向持票人付款。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通常就消灭了。但如果付款人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仍需要自行承担责任。这在《票据法》第五十七条有明确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收取票款的人,是票据的最初权利人。收款人有权要求付款人付款,如果付款人拒绝付款,收款人可以向出票人等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背书人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人。背书人通过背书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被背书人。背书人在背书后,同样要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一旦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背书人就可能被后手追索。 被背书人是通过背书取得票据权利的人。被背书人享有与收款人同样的权利,即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不获付款等情况下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承兑人是指在汇票上承诺并记载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付款人。承兑人承兑汇票后,就承担了到期付款的绝对责任。《票据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保证人是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当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票据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总的来说,票据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由票据法明确规定的,各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以保障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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