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在哪里?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要明确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的界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不同的其他犯罪,其主体要求是不同的。比如职务侵占罪,其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这些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这是区分挪用公款罪主体与其他犯罪主体的重要依据。 其次,从犯罪客体方面。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而其他犯罪侵犯的客体各不相同。例如,盗窃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诈骗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以及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这体现了不同犯罪在对社会关系侵犯上的差异。 再者,从犯罪的客观方面来说。挪用公款罪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很关键,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其他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它强调的是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有,而不是暂时挪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对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进行了规定,这有助于我们与其他犯罪进行区分。 最后,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挪用公款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故意挪作他用,其目的是非法取得公款的使用权。而不同的其他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和目的也有所不同。例如,诈骗罪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 总之,要准确区分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罪,需要综合考虑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等多个因素,同时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