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是什么?

我在和别人签合同的时候,怀疑对方可能用了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来骗我。我想知道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啥区别,要是对方真干了这些事,我该按哪个罪名追究他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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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罪名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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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我国刑法中两个不同的罪名,它们在犯罪构成、行为表现、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界限。 首先来看犯罪构成。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犯罪行为。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在行为表现上,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主要围绕合同展开。比如,虚构合同标的,根本没有实际的货物或服务,却和对方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或者隐瞒自己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事实,收取对方的预付款后逃之夭夭。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其核心行为是针对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像私自刻制国家机关的印章,或者涂改、伪造国家机关颁发的证件等。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情形和量刑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候行为人可能会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比如,为了实施合同诈骗,先伪造了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来骗取对方的信任。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按照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也就是说,哪个罪名的量刑更重,就按照哪个罪名来定罪处罚。 总之,合同诈骗罪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着不同的侧重点。合同诈骗罪主要关注的是通过合同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侧重于对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非法处理。我们要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才能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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