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刑事案件中与特定关系人是怎样的情况?


在受贿刑事案件中,特定关系人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特定关系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里的近亲属比较好理解,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有血缘或婚姻关系的人。情妇(夫)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而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则是指在经济利益等方面与国家工作人员存在共同关系的人,比如生意伙伴等。 在受贿刑事案件中,特定关系人的存在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这意味着,即使国家工作人员本人没有直接收受财物,只要有这种授意行为,就构成受贿犯罪。 同时,如果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也就是说,特定关系人明知国家工作人员在进行受贿行为,还参与其中,比如帮助接收财物、出谋划策等,那么特定关系人也会被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特定关系人是否构成共犯,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通谋行为。通谋一般表现为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在受贿行为实施前有过商议、沟通,或者在受贿过程中相互配合等。例如,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转达请托人的请托事项,并帮助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被认定为通谋。 对于受贿刑事案件中涉及特定关系人的案件,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特定关系人在受贿行为中的具体行为表现等,来准确认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受贿犯罪的严厉打击,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正常的社会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