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家的宠物狗不小心咬伤了别人,对方要求我赔偿。但我觉得对方也有一定责任,在这种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里,举证责任到底是怎么划分的呢?我和对方分别要证明什么?我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希望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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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举证责任。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时,哪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说的是对的。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那这一方可能就要承担不利的结果,比如输掉官司。 对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这条法律规定来看,在这类案件中,原则上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当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通常要承担责任,不管他们有没有故意或者过失。被侵权人(也就是受到伤害的一方)只需要证明以下几点:一是自己受到了损害,比如身体受伤、财产损失等;二是损害是由饲养的动物造成的,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想要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就需要自己拿出证据来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被侵权人故意去激怒动物、擅自进入禁止入内的动物饲养区域等情况。如果能证明这些,就可以相应地减少或者免除赔偿责任。 总之,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纠纷中,被侵权人主要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而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要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来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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