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中重大损害风险的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我遇到了一起环境损害相关的事情,现在涉及到重大损害风险。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是由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呢?具体的举证要求又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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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损害案件中,重大损害风险的举证责任是一个关键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哪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环境侵权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需要对损害的事实以及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坏了生态环境这一行为,还有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坏生态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进行举证。这意味着,当涉及到重大损害风险时,被侵权人要先证明存在一定的损害迹象,以及污染者有相关的环境破坏行为,并且这个行为和可能的损害之间有一定联系。 而污染者则需要对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污染者要证明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重大损害风险的发生。如果污染者无法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考虑到环境损害案件的特殊性。环境损害往往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潜伏性等特点,被侵权人在收集证据方面可能存在困难。所以让污染者承担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有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这样的规定也促使污染者更加谨慎地对待自己的环境行为,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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