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责任是怎么分配的。是像民事诉讼那样“谁主张谁举证”,还是有其他特殊规定呢?我想了解一下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具体法律规定,好让我在案件中能正确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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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举证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有着独特之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简单来说,举证责任就是在诉讼中,哪一方有责任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如果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在行政诉讼里,一般遵循“被告举证”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是说,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要证明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比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了罚款的处罚决定,企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行政机关就要拿出证据,像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企业违法的事实证据等,来证明这个罚款决定是合理合法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就完全没有举证责任。原告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举个例子,如果原告起诉行政机关没有履行保护其人身安全的法定职责,那么原告就需要证明自己曾经向行政机关提出过保护申请。如果是行政赔偿案件,原告要对自己受到的损害情况提供证据,像财产损失的清单、身体受伤的医疗证明等。 另外,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为了弥补自己证据的不足而滥用权力去收集证据。如果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它既考虑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的主导地位,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合法性负责,同时也合理地规定了原告在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以保障诉讼的公平公正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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