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订立或有效与否发生争执时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在因合同订立或有效与否发生争执时,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就是在打官司时,当事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如果拿不出足够的证据,就要承担可能败诉的后果。 对于合同订立的举证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简单来说,如果一方主张合同已经订立,那么该方就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合同订立的事实。比如,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文本,这是最直接的证据;或者有相关的聊天记录、邮件往来,能表明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还有证人证言,如果有第三人见证了合同订立的过程,也可以作为证据。 而对于合同是否有效的举证责任,同样遵循上述的举证规则。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要对合同有效的事实进行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主张合同有效的一方就需要围绕这些条件来提供证据。例如,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像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明等;证明意思表示真实,可以是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沟通记录等。 如果一方主张合同无效,那么该方就需要对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进行举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需要按照这些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证明对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等。 在实际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准确理解和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当事人要及时、全面地收集和提供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