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遗嘱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在因遗嘱发生争执时,了解举证责任对于解决纠纷至关重要。举证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在法律纠纷中,哪一方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这就是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遗嘱争执中,该原则同样适用。 当一方主张遗嘱是真实有效的,那么这一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比如,要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可能需要提供立遗嘱时的相关材料,像遗嘱的原件,遗嘱的书写过程证明等。如果遗嘱是自书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就需要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以及注明了正确的日期。可以通过立遗嘱人的笔迹鉴定、见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证明。 如果遗嘱是代书遗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主张遗嘱有效的一方就需要证明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并且整个代书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这可能需要见证人的证言、相关的录音录像等证据。 而当一方对遗嘱的真实性提出质疑时,这一方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例如,怀疑遗嘱是伪造的,就需要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证据,像遗嘱的字迹与立遗嘱人平时的字迹差异很大等。但这种举证相对来说可能不需要达到像主张遗嘱有效方那样高的证明标准。 如果涉及到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同样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遗嘱变更或撤销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行为和意思表示。比如,提供新的遗嘱,或者证明立遗嘱人有销毁原遗嘱等行为的证据。 在因遗嘱发生争执时,双方都要根据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了解这些法律规定,有助于在纠纷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遗嘱相关事务时,尽量保留好相关的证据材料,以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