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中业务招待费是怎样规定的?
我自己经营一家小公司,在日常经营里会产生业务招待费。我不太清楚在计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业务招待费这块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能扣除多少,有啥标准和限制,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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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方面,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用于招待客户等产生的费用。对于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体而言,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是有相关规定的。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意味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业务招待费不是全额扣除的。例如,一家个体工商户当年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万元,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60% = 6万元;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计算,可扣除金额为1000×5‰ = 5万元。此时,由于5万元小于6万元,所以该个体工商户当年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5万元。 这样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考虑到业务招待费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允许部分扣除体现了税收的合理性;另一方面,限制扣除比例也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不合理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进行避税,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在计算投资者个人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业务招待费扣除规定同样遵循类似原则。企业应准确核算业务招待费的实际发生额以及销售(营业)收入,按照规定进行扣除,避免因错误扣除而导致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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