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是否还要交违约金?


在买房过程中,定金和违约金是两个常见的概念,当购房者交了定金后又不想要房子时,是否还需交违约金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定金和违约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而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定金罚则”。 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当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时,非违约方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择一种来主张。 如果购房者交了定金后不想要房子了,这属于购房者违约。如果合同中只约定了定金,那么购房者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不需要再额外支付违约金。因为定金已经起到了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作用。 然而,如果合同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那么卖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如果卖方选择适用定金条款,购房者就丧失定金;如果卖方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购房者则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此时定金可能会被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总之,买房交了定金不想要了是否还要交违约金,关键在于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卖方的选择。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定金和违约金的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