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是怎么计算的?

我因一些法律方面的事情,涉及到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处罚。我想知道这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到底是怎么算的,是从判决生效开始算,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式呢?我很担心自己因为不了解期限计算方法而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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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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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下面来详细说说它的期限计算方式。 首先,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这里所说的判决确定之日,就是法院的判决正式生效的那一天。从这一天开始,犯罪分子就开始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直到规定的期限结束。比如法院判决独立剥夺某人政治权利2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往后推2年,这期间该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 其次,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也就是说,当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刑罚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时,这两个处罚的时间长度是一样的,并且从管制开始执行的时候,剥夺政治权利也同步开始。例如,某人被判处管制3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个月,那么从管制开始执行的那一天起,3个月内该犯罪分子既处于管制状态,也被剥夺政治权利。 再者,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不过,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这意味着在犯罪分子服刑期间,他同样不享有政治权利。举个例子,某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在这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他没有政治权利;当3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再开始计算附加的2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最后,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从主刑执行之日起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因为这类刑罚比较严重,所以剥夺政治权利是终身的。当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相应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这个期限也是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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