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能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我公司的财务人员为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问题,冒用了合作客户的信用卡信息进行消费,涉及金额达10万余元。客户发现后已向警方报案,目前警方正在调查。我想了解,这种行为是否会认定为单位犯罪?公司作为主体是否需要承担信用卡诈骗罪的责任?还是仅追究财务人员个人的刑事责任?希望得到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认定标准。
闫旭东执业律师
已帮助 2530 人解决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并未被明确列为该罪的犯罪主体。因此,单位本身不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你描述的场景中,如果财务人员的行为是经公司负责人批准或授意,且目的是为公司谋取利益,由于单位不构成该罪主体,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如批准该行为的公司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如实施行为的财务人员)的刑事责任,以个人犯罪论处。若财务人员是擅自实施该行为,未经过单位授权且并非为单位利益,则仅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
建议你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主动向客户退还涉案款项以争取谅解,并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同时,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梳理案件细节,明确责任边界,采取合法措施降低法律风险。
相关问题
为您推荐20个最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