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出售物业的税是否可以由别人承担?
我所在的国有企业要出售一处物业,在交易时有人提出让对方承担出售物业产生的税。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在法律上国有企业出售物业的税能不能由别人来承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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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国有企业出售物业的税能否由别人承担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税收法定是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指的是各种税收的征收和缴纳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也就是说,国家通过法律来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率等税收要素。 对于国有企业出售物业这一行为,涉及到多种税种,比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根据我国税收相关法律规定,这些税种都有明确的纳税义务人。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然而,虽然法律规定了纳税主体,但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来确定税款的实际承担方。这种约定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合同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国有企业和购买方可以在物业出售合同中约定,由购买方来承担出售物业应缴纳的税款。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并不改变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如果购买方没有按照约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仍然会向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即国有企业)追缴税款。国有企业在缴纳税款后,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向购买方进行追偿。所以,国有企业出售物业的税从合同约定角度可以由别人承担,但法定纳税义务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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