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开庭时能否增加诉求?
我之前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现在快开庭了,我又想到了一些新的诉求,不知道在开庭的时候还能不能把这些新诉求加上去。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担心贸然提出新诉求不被允许,所以想问问行政诉讼开庭时可以增加诉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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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开庭时是否可以增加诉求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这里的“正当理由”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列举,不过一般来说,如果是基于新发现的事实、证据或者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等情形,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正当理由。 比如,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发现了被告行政行为存在之前未掌握的违法点,且该违法点与原诉讼请求有一定关联,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符合正当理由。但如果仅仅是原告自身的主观意愿,随意增加诉求,通常是不被允许的。 如果原告想要增加诉求,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因为在这个时间段内提出新的诉求,法院有更充分的时间来审查和安排相关的诉讼程序,也有利于保障被告的答辩权利。 若在开庭时提出增加诉求,法院会对原告提出增加诉求的理由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理由正当,会允许原告增加诉求,并重新安排庭审程序;若法院认为理由不成立,就会驳回原告增加诉求的申请。所以,原告一定要谨慎考虑,确保有合理的理由和依据再提出增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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