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行政诉讼需要提交多种材料,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起诉状。起诉状要明确写出您的诉讼请求,比如要求行政机关撤销某个决定等,还要说明事实依据,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是怎样影响到您的权益的。按照规定,要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其次是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如果原告是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像身份证、户口簿等;如果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这能确定您作为原告的主体资格,方便法院后续与您联系沟通案件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交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有效联系方式。 然后是被诉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存在的材料。比如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决定书等,以及能证明您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这些材料能证明行政机关作出了相关行为或者存在不作为的情况。 还有原告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的材料。这是要说明为什么这个行政行为会对您产生影响,您和该行为之间存在何种关联,以此来证明您有权利提起这场诉讼。 另外,如果有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还需额外准备材料。比如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 最后,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法院可能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您提供一些对案件审理有帮助的其他证据或材料。 相关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书面文件,用来阐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 授权委托书:是委托人授权他人代表自己从事某种法律行为的法律文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