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加的第三人能否提出管辖异议?


在法律领域,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那么被追加的第三人是否能提出管辖异议,需要区分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情况。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因而起诉参加到已开始的诉讼中来的人。通俗来讲,就是这个第三人觉得原被告争的东西和自己有关系,自己对这个东西也有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同时,根据相关法律精神,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所以,一般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能提管辖异议。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可能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也就是说,案件的结果可能会影响到他的利益,但他对原被告争的东西本身没有直接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有权提起上诉。所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也不能提管辖异议。 综上所述,被追加的第三人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常情况下都不能提出管辖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