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期限可以核减吗?


行政复议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间。通俗来讲,就是你觉得政府部门的某个决定损害了你的利益,你可以在这个规定的时间内去申请复议。 在我国,行政复议期限的设定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关于核减行政复议期限,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随意核减行政复议期限的权力。行政复议期限的设定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让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出复议申请。如果行政机关随意核减复议期限,会使得当事人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复议权利,这与法律设立行政复议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会存在对行政复议期限进行调整的情形,但这并不等同于核减。比如,当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如当事人突发重大疾病等)导致当事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时,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实际上是对期限的一种合理调整,而不是核减。 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核减行政复议期限,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事人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相关监督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纠正该违法行为。也可以在后续的行政复议过程中,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行政机关核减期限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满意,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行政复议期限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行政机关不能随意核减。当事人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在遇到不合理的期限核减情况时,要勇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