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的孩子在离婚后能否解除收养关系?


收养的孩子在离婚后能否解除收养关系,这需要分情况来看,并且要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收养关系的基本概念。收养关系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将他人的子女收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本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关系一旦成立,就具有和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相似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也就是说,合法的收养是要经过法定登记程序的。 对于离婚后能否解除收养关系,要考虑不同情形。如果是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一般情况下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这里所说的送养人,通常是指孩子原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有送养权的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明确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这体现了对被收养人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于有一定认知能力的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尊重他们的意愿。 如果是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养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在收养家庭中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当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年养子女在这个过程中有更多的自主决定权,因为他们已经具备了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 所以,在离婚后,如果想要解除收养关系,要根据孩子是否成年,以及是否能和送养人达成协议等情况来判断。并且,解除收养关系也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这是为了确保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法性和规范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总之,解除收养关系是一件严肃的事情,需要谨慎对待,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