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性赞助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
我公司有一笔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做税务处理时,不太确定这笔支出能不能在税前扣除。想了解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广告性赞助支出符不符合税前扣除的条件,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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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中,广告性赞助支出能否在税前扣除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下面为你详细解答。首先,我们要理解什么是税前扣除。简单来说,税前扣除就是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把一些合理的支出从收入中减掉,这样就能少交一部分税。 对于广告性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而广告性赞助支出,通常是企业为了宣传自身品牌、产品或服务等,与企业取得收入是相关的。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广告性赞助支出都能毫无条件地进行税前扣除。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这笔广告性赞助支出符合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条件,那么在不超过上述比例的情况下,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判断是否属于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主要看是否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是否有相应的广告制作和发布行为等。企业需要留存相关的合同、发票、广告投放证明等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总之,广告性赞助支出在符合相关条件和比例的情况下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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