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未能完成,中介方是否可以收取中介报酬?
我之前通过中介看了套房子,跟卖家谈好了各项条件,结果因为一些突发状况,最终交易没能完成。现在中介却找我要中介报酬,我觉得交易都没成,不该给。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交易没完成的情况下,中介方到底能不能收取中介报酬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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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交易未能完成时中介方是否能收取中介报酬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中介报酬”的概念。中介报酬就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从委托人那里获得的相应报酬。简单来说,就是中介帮你办成了事儿,你要给人家钱。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这表明,当中介成功促成合同成立时,委托人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然而,《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也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也就是说,如果交易最终未能完成,即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原则上中介是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过,如果双方事前有约定,即便交易没完成,中介也可以按照约定让委托人支付其在从事中介活动时支出的必要费用,像交通费、通讯费等。 所以,在交易未能完成的情况下,判断中介方是否能收取报酬,关键在于中介是否促成了合同的成立。要是合同已经成立,只是后续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交易没完成,那委托人一般要支付报酬;要是合同都没成立,中介通常不能要报酬,但可以按约定索要必要费用。如果你和中介之间有相关纠纷,建议先查看双方签订的中介服务合同,看看里面对于报酬和费用的支付是如何约定的,再结合法律规定来处理。如果协商不成,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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