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里是否都能签订免责条款?


在探讨合同里是否都能签订免责条款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免责条款。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里写明某些情况下,一方不用承担责任或者少承担责任。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免责条款都是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免责条款是格式条款,也就是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那么当它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该条款就是无效的。比如,商家在格式合同里写“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就可能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这种免责条款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另外,对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法律直接规定为无效。这是因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非常重要的权益,不能通过合同免责条款来随意排除。举个例子,如果一个健身机构在合同里写“在本机构健身过程中,无论发生什么人身伤害,本机构概不负责”,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健身机构有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的基本义务,不能通过这样的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所以,合同里不是都能签订免责条款的。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审查免责条款的内容,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发现有无效的免责条款,可以与对方协商修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