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不服是否可以再起诉?
我前不久刚收到离婚判决书,但是对判决结果不太满意,像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我都觉得不合理。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再去起诉呢?具体有什么要求和流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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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对离婚判决不服时,通常有一定的救济途径,但这需要区分“再起诉”是在何种意义上理解,也就是要区分到底是上诉还是重新起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所以,如果是对一审离婚判决不服,在上述规定的上诉期内,可以通过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来表达自己的诉求,启动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依法作出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等处理。 而重新起诉,一般来说,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不过,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比如出现了对方实施家庭暴力等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那么即使在六个月内,也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另外,如果是被告起诉离婚,则不受该六个月的限制。 总之,对离婚判决不服,若在上诉期内可通过上诉解决;若想重新起诉,则要区分是否有新情况、新理由以及起诉主体是原告还是被告等不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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