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是否还可以仲裁?


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申请仲裁的,但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仲裁的概念。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产生纠纷,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时,就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这表明,因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 如果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申请仲裁可能不会得到支持。例如,劳动者在充分了解协议内容和自己权益的情况下,自愿签订了协议,领取了相应的补偿,之后又以补偿不合理为由申请仲裁,仲裁机构可能会认为协议有效,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然而,如果存在以下情况,劳动者申请仲裁就有较大可能得到支持。一是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比如用人单位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以威胁等手段迫使劳动者签订协议,那么劳动者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该协议,然后再申请仲裁。二是协议显失公平。即协议约定的内容对劳动者明显不利,如补偿金额远远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也可以申请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后仍然可以申请仲裁,但最终的结果取决于协议的有效性以及是否存在可撤销或变更的情形。劳动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便在仲裁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