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条款在债权转让后可以废掉吗?
我有一笔债权转让出去了,之前合同里有仲裁条款。现在我担心这个仲裁条款后续会有麻烦,想了解下在债权转让之后,这个仲裁条款能不能废掉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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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仲裁条款在债权转让后是否可以废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下仲裁条款和债权转让的概念。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条款。债权转让则是债权人将其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仲裁条款通常被视为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这意味着,当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受让人一般会取得仲裁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债权转让后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不能随意废掉。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债权转让时,债权人、债务人和受让人三方达成一致协议,明确约定废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那么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该仲裁条款是可以被废掉的。另外,如果仲裁条款本身存在无效的情形,比如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或者仲裁协议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等,那么该仲裁条款自始无效,也就不存在所谓的“废掉”问题了。 所以,债权转让后,仲裁条款一般不能单方面废掉,但在三方协商一致或仲裁条款本身无效等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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