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相馆底片不给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删除照片吗?


在照相馆底片不给的情况下,能否要求删除照片,需要从不同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肖像权的角度来看。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公民享有肖像权,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照相馆拍摄照片,顾客对自己的肖像享有权利,如果照相馆未经顾客同意留存并可能使用顾客照片,就可能侵犯顾客的肖像权。在这种情况下,顾客基于肖像权有权要求照相馆删除照片。 其次,从著作权方面分析。对于照相馆拍摄的照片,著作权归属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属,一般情况下,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摄影师(即照相馆)。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很多照相馆以格式条款声称拥有照片著作权,但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可能不生效。即便照相馆拥有著作权,其著作权的行使也不能侵犯顾客的肖像权等合法权益。 再者,从合同关系来说。顾客和照相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在拍摄前,如果双方有关于底片交付、保存等相关约定,照相馆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约定底片要交付给顾客,而照相馆不给底片,就构成违约。顾客可以基于合同违约要求照相馆交付底片,并删除留存的照片。即便没有明确约定底片归属,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照相馆也不应随意留存顾客照片而侵犯顾客权益。 综上所述,在照相馆底片不给的情况下,顾客通常是可以要求删除照片的。顾客可以先与照相馆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相关监管部门反映或者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