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价格变卖不成是否可以降价?


在司法实践中,当物品以评估价格变卖不成时,通常是可以降价的。这涉及到执行程序中的变卖规定。 首先,我们要了解变卖的概念。变卖是指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委托商业部门代为出卖或自行组织出卖以换取价款的措施。在变卖过程中,如果按照评估价格无法成功变卖,为了实现财产的变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是允许进行降价处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虽然这里主要说的是拍卖流拍后的处理,但变卖也有类似的原理,当变卖价格不合适无法成交时,降价是合理的处置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降价也不是无限制的。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财产的实际价值、市场行情等,合理确定降价幅度,既要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尽可能实现,又要避免过度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当评估价格变卖不成时,一般是可以降价的,但要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