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金和保证人能同时存在吗?

我在涉及一个法律案件时,面临缴纳保证金和提供保证人的情况。不太清楚在法律规定里,保证金和保证人是否可以同时要求存在。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有没有明确说能不能同时用这两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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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担保方式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保证金和保证人能否同时存在,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场景来判断,下面以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以及民事交易中的保证情况分别说明。 在刑事诉讼的取保候审环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这里明确使用了“或者”一词,意味着在取保候审时,保证金和保证人不能同时适用。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过度的经济和担保压力,同时也考虑到保证效果的一致性和可操作性。如果既要求提供保证人又要求缴纳保证金,可能会使被取保候审人的负担过重,也不符合法律设置取保候审制度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初衷。 而在民事交易场景中,情况则有所不同。比如在合同关系里,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可以约定多种担保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既要求债务人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又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这种情况下,保证金和保证人同时存在,是为了增强债权实现的保障程度。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债务人违约时,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直接扣收保证金来弥补损失。这样的规定是基于民事活动遵循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风险程度,灵活选择和组合担保方式。 综上所述,在刑事诉讼的取保候审中,保证金和保证人不能同时存在;而在民事交易领域,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保证金和保证人是可以同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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