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破产清算后还能驳回吗?
我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已经受理了。但我现在担心之后会不会被驳回,不太清楚在法院受理之后还有没有可能驳回破产清算申请。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在什么情况下会驳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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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后,是存在驳回的可能性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介入,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评估、拍卖等一系列程序,用所得资金按一定顺序偿还债务,最终使公司消灭的法律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不存在应当宣告破产的法定事由的,或者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又或者发现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等情况,法院可以驳回破产申请。比如,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实际上有能力偿还债务,只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并且提供了合理的还款计划和担保,那么法院可能会驳回破产申请。 当债权人或债务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时,还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也是法律给予当事人的救济途径,保障其合法权益。所以,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并非一锤定音,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驳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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