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后是否可以重新启动?
我公司之前申请破产,已经完成破产终结程序了。但现在发现还有一些资产没处理好,也有新的业务机会出现。我想了解下,在这种破产终结的情况下,能不能重新启动破产程序来处理后续事情呢?
展开


破产终结通常是指破产程序完成了一系列法定步骤,如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等情况后,由法院裁定结束破产程序。一般来说,破产终结意味着整个破产程序正式结束,原则上是不能随意重新启动的。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可能会有不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如果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这其实可以看作一种在一定条件下对破产程序后续的补充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破产终结后的两年内发现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等情况,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重新启动破产程序,但会对未处理的财产进行追加分配。但如果不存在这些法定情形,通常是无法重新启动破产程序的。因为破产终结是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的,是对破产企业债务清理等情况的一个最终处理结果,随意重启会破坏整个破产程序的稳定性和确定性。所以,要判断能否在破产终结后“重新启动”相关程序,关键在于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