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终结后管理员还能起诉吗?
我公司已经完成破产程序并终结了,但是发现还有一些遗留问题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想知道,在这种破产终结的情况下,破产管理员还能不能代表公司去起诉相关方呢?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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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终结是指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导致破产程序的结束。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务的专业人员。 一般来说,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的职责通常就结束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破产程序终结并且完成注销登记后,管理人正常不再执行职务,也就不能再代表债务人进行起诉。 不过,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形,比如在破产终结后发现了新的财产或者债权,或者之前有未决的诉讼、仲裁等情况。对于新发现的财产或债权,若需要通过诉讼来追回,虽然程序已经终结,但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让管理人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来起诉。对于未决的诉讼、仲裁,管理人自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参与,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能够得到妥善处理。 所以,破产终结后管理员原则上不能起诉,但在特定法定情形下,是可以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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