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后还能起诉吗?
我之前和一家公司有业务往来,后来这家公司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现在清算已经结束了,但我发现还有一些债权没有得到解决。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还能不能起诉该公司来追讨我的债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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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后,是否能起诉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了解破产清算的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偿还债务的过程。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会有专门的管理人接管公司事务,对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如果公司已经完成了注销登记,那么从法律上来说,该公司的主体资格就已经消灭了。此时,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再起诉该公司的。因为公司不存在了,也就无法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已经完成破产清算并注销,债权人仍然可以起诉相关责任人。 另外,如果在破产清算过程中,有遗漏的债权没有得到处理,并且该债权是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涉及到需要通过诉讼来确认债权等情况,也是可以起诉的。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后能否起诉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公司是否注销、是否存在可追究责任的主体以及债权的具体情况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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