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批捕后是否可以不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院批捕后是存在可以不起诉的情况的。下面我们从概念和法律依据两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来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批捕,也就是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当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会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就会作出批捕决定。而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从而作出不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接下来看看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是法定不起诉,根据该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就是说,如果存在这些情况,即便之前检察院批捕了,也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二种是酌定不起诉,依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赋予了检察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如果认为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决定不起诉。 第三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按照该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证据不充分,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时,检察院也会作出不起诉的处理。 综上所述,检察院批捕后并非必然会起诉,在符合法定条件时,是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