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使用童工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该怎么办?


当企业使用童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时,这涉及到多个法律层面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童工”的概念。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而使用童工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情况,虽然童工与企业之间不构成合法的劳动关系,但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企业也不能因此逃避其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因使用童工获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相应的报酬给童工及其监护人。同时,如果童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用人单位还应当一次性地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 当发现企业使用童工且未签订劳动合同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以保障童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