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是如何规定的?
我想了解一下我国刑法里,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个时间段有哪些具体规定。我平时对法律挺感兴趣,想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就是不太清楚这方面的内容,所以想问问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展开


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有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规定。刑法的时间效力主要涉及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 首先,关于生效时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从1997年10月1日起,新修订的刑法开始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在这之后发生的犯罪行为,原则上要依据这部刑法来进行定罪量刑。 其次,失效时间方面。一般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目前并没有明确宣布1997年刑法失效的相关规定,所以它至今仍然有效。 最后,是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对旧法的尊重,也考虑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因素,符合现代法治的精神。例如,在1997年刑法施行以前发生的犯罪行为,如果旧法规定为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那么就适用新法,不认定为犯罪;如果旧法和新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是新法的处罚更轻,那么就适用新法来量刑。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