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判项中能否让分公司承担责任?

我有个官司,法院的判项涉及分公司承担责任。我不太清楚法律上是否允许这样判,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这判项合理吗?我想了解在法律层面,判项里让分公司承担责任到底有没有依据,合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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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层面,判项中是可以让分公司承担责任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分公司的概念。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法人资格,这意味着它没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它的民事责任最终是由总公司承担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这就为判项中让分公司承担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际的经济活动中,分公司往往有自己独立的经营活动和相对独立的财产,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当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纠纷,债权人起诉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判项中先让分公司以其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不过,如果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全部责任,那么不足的部分就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这样规定既考虑到了分公司实际经营和财产管理的情况,有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总公司作为法人最终兜底承担责任。所以,判项中让分公司承担责任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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