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我所在的公司设立了分公司,现在分公司想单独和别的企业签合同,用分公司自己的名义,不知道这样合不合法。我不太清楚分公司在法律上有没有这个资格,所以想问问分公司能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去做这些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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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的。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分公司的定义。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它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总公司的一个附属机构。但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分公司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 从法律依据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意味着分公司经过合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就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比如签订合同、进行交易等。 不过,分公司虽然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但它的行为后果最终是由总公司来兜底的。也就是说,如果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产生了债务等民事责任,先由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来承担,如果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那么剩下的部分就由总公司来承担。 分公司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民事法律行为的,但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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