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况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法律中,合同的变更或撤销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公平性。当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合同显失公平时,法律赋予其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况。比如,甲误以为购买的是某知名品牌的产品,结果收到的是该品牌旗下另一款低价产品,这种对标的物的错误认识就可能构成重大误解。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乙在销售房屋时,故意隐瞒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导致丙购买了该房屋,丙就可以基于欺诈请求撤销合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比如,中介公司在房屋买卖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而卖方知道该情况却未制止,买方就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例如,丁以伤害戊的家人相威胁,迫使戊签订合同,戊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己在对方急需用钱时,以极低的价格收购对方的珍贵物品,这种交易就可能显失公平,对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也消灭。此外,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